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社会文明进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满足农村居民安葬需求而设立的公共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遵循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公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二章 公墓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优先选择荒山、荒地等不宜耕种的土地。
第五条 公墓建设应严格控制占地面积,提倡节地生态葬法,鼓励采用树葬、花坛葬等方式,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
第六条 公墓建设应当注重环境保护,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公墓正常运行。
第八条 公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为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公墓收入主要用于公墓的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墓建设与管理的监督工作,共同促进公墓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XX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214744606》是一部全面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它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于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视,也反映了地方政府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的具体实践。希望广大民众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一政策,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