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天津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享受与健全人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天津市特制定了《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经济手段促进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同时为残疾人群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根据此管理办法,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需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这不仅体现了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怀,也体现了政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心。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流程。保障金的征收由税务部门负责,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项目。同时,加强对保障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天津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贡献。我们期待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让每一个残疾人都能享受到公平发展的机会,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包容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