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执法过程中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与管理工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活动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具体工作需求,细化本规定的执行细则。
二、设备管理
1. 执法记录仪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设备完好无损,并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
2. 设备在使用前需确认电量充足、存储空间足够,避免因设备问题影响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充电并归还至指定地点,防止设备遗失或损坏。
三、使用规范
1.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并开启执法记录仪,确保全程录音录像。
2. 录音录像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删减、修改原始数据。
3. 在特殊情况下(如设备故障),应及时采取替代措施,并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
四、信息管理
1. 所有采集的数据信息均属保密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
2. 数据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三个月,涉及重大案件或投诉举报的视频资料需长期保存。
3. 数据调取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严禁私自拷贝或传播。
五、监督考核
1. 各单位应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完善本规定的内容。
通过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旨在进一步提升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