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内公路和水运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和水运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特殊项目的除外。
第三条 设计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变更,避免浪费资源。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路和水运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设计变更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确保变更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六条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影响程度,设计变更可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两类:
(一)重大变更:指对工程的功能、规模、标准或安全性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二)一般变更:指除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第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重大变更:
1. 改变工程的主要功能或用途;
2. 调整工程的总体布局或结构形式;
3. 提高或降低工程的技术标准;
4. 扩大或缩小工程的规模;
5. 其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八条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变更均视为一般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充分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设计变更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
1. 变更理由及依据;
2. 变更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分析报告;
3. 相关单位的意见;
4.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变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会,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对于一般变更,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各参建单位,并按照新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设计变更情况统计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后果的,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公路和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苏交规 [2011] 3号 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广大从业者能够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共同促进江苏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