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规范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从业资格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浙江省内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培训考核、发放管理以及后续监督机制,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资格证书是从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必备凭证,持证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并通过规定的培训与考核程序获得。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培训、实施考核、颁发证书及监督检查等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资格证书者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 拥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
- 具备心理学或相关领域的专业背景;
- 完成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课程;
- 通过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核。
第五条 对于在职教师,若已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或其他同等资质,则可简化部分流程,但仍需参加特定模块的学习与评估。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六条 省级教育部门应定期举办心理健康教育专项培训班,涵盖理论基础、案例分析、干预技巧等内容,并邀请资深专家授课指导。
第七条 培训结束后,参训者需参加闭卷考试以及模拟情境下的实操演练,两项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环节。
第八条 针对特殊岗位需求,如寄宿制学校辅导员、特殊儿童辅导师等,可增设针对性强的专业科目测试。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经审核通过的所有合格者名单将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统一制作并发放资格证书。
第十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持证人须完成至少一次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以维持其效力;超过期限未更新者需重新参加全部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者,一经查实即撤销其资格证书,并永久禁止再次申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有权对辖区内持有资格证书的教师进行随机抽查,了解其履职情况及工作成效。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机制建设,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和社会公信力。
结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相关人员。希望借此契机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团队,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