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特制定本规章制度,以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一条 总则
1.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2.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条 职责分工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2.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3.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利用。
4. 村委会或社区组织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设施建设标准
1.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
2. 改扩建工程需经过严格审核,并达到最新技术要求。
第四条 运行管理
1. 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
3. 加强人员培训,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第五条 维护保养
1. 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清洁、润滑等常规维护作业。
2. 对易损部件定期更换,延长使用寿命。
3. 记录每次维修保养过程,便于追溯查询。
第六条 监测评估
1. 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实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
2. 定期开展效果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优化改进措施。
第七条 公众参与
1. 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增强村民自觉保护意识。
2.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来。
第八条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解释权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所有。
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我们相信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