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与环保管理,确保生产设施与安全、环保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在设计、施工及投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二、基本原则
1. 同时设计: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的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
2. 同时施工:在工程施工阶段,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3.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保障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三、具体要求
1. 设计阶段
- 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详细说明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的内容及投资估算。
- 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包含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的设计方案,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 施工阶段
-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
-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按期完成。
3. 验收阶段
-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进行专项验收,确保其达到设计要求。
-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通过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