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相关增值税管理,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适用范围与操作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度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2014年期间购入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建筑物等。
二、抵扣条件
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固定资产必须用于应税项目、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
2. 企业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法定抵扣凭证;
3. 固定资产未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或集体福利等非应税用途;
4. 企业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抵扣方式
对于2014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当期一次性全额抵扣。若企业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抵扣,应在次月申报期内补办相关手续,逾期将不再予以办理。
四、资料管理
各企业在办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时,应妥善保存相关原始凭证、合同、付款记录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凡存在虚开发票、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将依法追责。
五、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宣传辅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税收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如有疑问,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