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中山市餐饮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定义与分类
(一)餐饮垃圾是指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
(二)餐饮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确保资源化、无害化。
三、责任主体
(一)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设置符合标准的餐饮垃圾收集容器;
2. 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餐饮垃圾;
3. 不得将餐饮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中。
(二)餐饮垃圾收运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遵守以下规定:
1. 定期清运餐饮垃圾,保持收集点整洁;
2. 使用密闭式车辆运输餐饮垃圾,防止泄漏、撒落;
3. 将餐饮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处理场所。
四、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餐饮垃圾的日常监管工作。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五、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中山市餐饮垃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通过该办法的有效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市餐饮垃圾管理水平,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